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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第 8 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民事閱卷規則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
第 10 條
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