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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各項安全維護措施之具體建議,應由各侍衛編組主任(組長)即時向其所負責之安全維護對象提出,但必要時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兼任副指揮官為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勤人員除安全維護專業職權行使外,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
主管機關因應勤務場合、客觀環境、交通路線及危安因素所定各項安全維護措施,應向安全維護對象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