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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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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第 8 條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懲戒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第 10 條
懲戒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