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1.
裁判字號:
廢
24 年非字第 1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經判決確定而應依大赦條例減刑之案件,須就所犯法定本刑減輕之,即 依法遞減,亦須先就法定本刑減輕後,再就減得之刑加以減輕,並非就處 刑上予以減刑,復於減輕其刑後,再行遞減。
2.
裁判字號:
廢
23 年非字第 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大赦條例之減刑係一種特典,與刑法上須具有某種原因得減輕其刑者不同 ,故犯罪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應依大赦條例減刑者,如同時又 具有刑法上各種減輕之原因,應先依大赦條例所定減刑分數減輕後,再依 刑法上各該條之規定予以遞減,方為適當,乃原判決竟將大赦條例之減刑 置諸刑法減輕以後,又未分別揭明減輕幾分之幾,自不得謂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