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3 01: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第 7-16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