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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評估範圍,應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但僅變更事業用地範圍者,應針對事業用地中擴增或縮減之範圍執行規劃。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
讓與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報或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其規劃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