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 7 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
第 6 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依附表一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