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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三、加工設施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四、未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
五、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初級加工場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
二、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
三、林產類: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或農業合作社。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產品加工設施,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使用之下列加工設施:
一、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
二、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三、林產類:林業機具室。
前項設施申請登記之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上限。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農產品。
二、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
三、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
四、農民團體加工設施坐落之土地須為自有。但林產類加工設施得坐落於承租國有、公有土地。
五、用水來源須為合法。
六、加工設施及其坐落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法令規定。
七、產製食品之加工場作業場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
八、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至少一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之最近三年及格證書。但申請人為農民團體者,其從業人員應有二人以上取得下列各目所定及格證書:
(一)農糧類: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
(二)水產類: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三)林產類:加工技術及作業人員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十小時以上。但供食用者,依第一目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