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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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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監督、查核、審查、檢查、抽樣檢驗,及要求提供資料、紀錄等事項,對於知悉或持有受檢人之秘密,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二條抽樣檢驗,得無償抽取適當數量樣品,並應善盡保管責任。
有機農業促進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涉及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貯存、販賣或其他相關場所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抽樣檢驗或要求農產品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紀錄;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