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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N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EN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