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3:13
:::

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受託法人受理第五條之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諮詢,並提出諮詢意見書:
一、受理後發現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致難以提供諮詢意見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託法人得依現有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提出諮詢意見書。
二、依案件所涉科別及專業別,依下列原則選用醫事專家一人撰寫初步諮詢意見:
(一)分案時應考慮案件所涉醫事人員別、專科別、醫療機構層級、醫療體系、所在地區。
(二)以同等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及工作條件之醫事專家為原則。
(三)應避免同體系或同地區之醫事專家。
醫事專家依當事人提供之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審查之,不負證據調查或蒐集之責。
醫事專業諮詢,以書面審查為之。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受託法人應予輔導並協助當事人申請。
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經形式審查發現有缺漏並得補正者,受託法人應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內補正,但經當事人請求,得予展延。
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無缺漏,或已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並向受託法人繳納費用新臺幣六千元者,受託法人應予受理;當事人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