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02
:::

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