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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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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 7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航兩岸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及特種飛航者,其申請程序,準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第 20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