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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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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7 條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
第 6 條
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