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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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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
第 6 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中與職期屆滿所為之調任,由檢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