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11 03: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EN
第 7 條
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非字第 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被告之強制工作,自應僅就強制工作部分為免予繼續執行之裁定,乃原裁 定除諭知強制工作之處分免其繼續執行外,並諭知免其刑之執行確定,致 不能再就被告竊盜等罪所定應執行之刑予以執行,於法顯有違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