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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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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
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室備存;修正時亦同。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機關章戳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財物清冊。
九、事務清冊。
十、文物清冊。
十一、智慧財產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單位章戳清冊。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四、財物清冊。
五、事務清冊。
六、文物清冊。
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三、財物清冊。
四、事務清冊。
五、文物清冊。
六、其他有關經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