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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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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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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 7 條
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評量結果為丙等以下之學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改進;學校主管機關得以評量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學校發展規模及經費補助之參據。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