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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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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 7 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為管理。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20 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辦時,應將學生學籍資料、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校財產清冊、財務表冊等應永久保存之資料,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