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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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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開之評議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經驗人員及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副主官為評議會之主席。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成員中一人,指定為主席。
評議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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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前條第六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