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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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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叛亂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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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懲治叛亂條例
第 7 條
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