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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7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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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