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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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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62 條
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38 年台抗字第 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聖母會財產,除合於民法上財團法人之規定,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因捐助章 程所定重要管理之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非訟程 序為必要之處分外,如其財產僅為多數人所共有,儘可由共有人全體協議 定其管理方法,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苟對於管理權誰屬有所爭執,亦 應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以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 或撤銷臨時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