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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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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第 61 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06 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
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
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
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
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
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