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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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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60 條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由利害關係人聲請者,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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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 58 條
社團之事務,無從依章程所定進行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