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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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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第 6-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