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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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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