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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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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
第 2 條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審查。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三、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