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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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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
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清單六份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配置圖;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新建主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
本。
七、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八、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檢附登記為繁殖之養
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
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十、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
影本。
十一、購置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之統一發票影
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
為者,免附。
十二、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十三、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完成日期、機
器、設備購置金額,及勾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公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其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支出,不得計入前項機器、設備購置金
額。
農委會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其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
同一產業類別中類,且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一年者
,其後續完成之各投資計畫適用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要件,應與首先
完成之投資計畫所選擇之適用要件一致;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
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