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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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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6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向勞保局申請核退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自墊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保保險人核付之費用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
第 2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