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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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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第 6 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補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執行業務成果報告。
二、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費用或損失,其收據、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申請,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為之。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申請,或有補償爭議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為之。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