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設施經營者於同一處所設有前二條附表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二項目以上者,其輻射防護人員應依目中最高標準配置之。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一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並依表列名額配置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之各級輻射防護人員。
設施經營者具有附表二所列設備、業務或規模者,應依表列名額配置各級輻射防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