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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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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第 6 條
依第三條公告應簽訂契約者,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獎勵或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執行機關簽訂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不予以獎勵或補助。
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
第 3 條
依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案件,以執行機關權責範圍內,有助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減量之研究、管理與推動者為限。
執行機關辦理前項獎勵或補助,應依業務需求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得包括:申請資格與方式、審查或評選基準、審查或評選方式、補助款撥付方式、獎勵方式、簽訂契約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