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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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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 6 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43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因前條稽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度量衡器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對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前項之調查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