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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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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
總部租稅獎勵事宜,準用前四條規定。
公司依前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時,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營業外,亦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