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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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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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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底前,敘明其特殊原因,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61 條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
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