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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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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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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6 條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生產上之需要,對於私有荒地得強制使用或徵收之
。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88 條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第 89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