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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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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 6 條
獎勵費用每點金額計算方式,以當季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獎勵費用總額,除以前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總和,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廢
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
第 5 條
第二條各款人員分配點數依下列原則及各類職務獎勵費用分配表(附表一)辦理: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八點。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十點。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五點。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三點。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