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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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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第 6 條
前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辦理該次文物或藝術品展覽、拍賣交易時,應留存下列資料:
一、出賣人及買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二、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日期、品項、金額紀錄及稅務申報所需其他相關資料。
三、出賣人或買受人係委託第三人代為交易者,該代理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聯繫方式。
個別文物或藝術品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文化藝術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留存該筆交易買受人所有交易款項之相關支付憑證。
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第 5 條
文化部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准文書,應載明核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