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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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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檢舉案件不符合前二條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4 條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疑似違規販售之網站、電商平臺、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之社團名稱或實體地點,及其相關佐證資料。
三、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位置區域名稱、座位號碼(入場序號、票券編號或票券流水號)、票面金額、被檢舉人販售價格,或其他足資識別票券之相關資訊。
第 5 條
檢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運動賽事或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場館。
三、售票之公司或商號名稱。
四、售票系統疑似遭行為人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操作歷程紀錄(LOG)或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