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第 9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
第 5 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