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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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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符合當地國學制規定之修業時間。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 4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