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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