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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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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6 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76 條
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