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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股票時,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
生技醫藥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經主管機關否准其申請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否准函送達生技醫藥公司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補扣及補繳扣繳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生技醫藥公司經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撤銷審定函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撤銷函送達生技醫藥公司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補扣及補繳扣繳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生技醫藥公司經主管機關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審定函者,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取得新發行股票,得適用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規定;高階專業人員及個人技術投資人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取得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技術應用服務累計達二年者,得適用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補繳、補報及填發者,得免加計利息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屆期未辦理者,應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立學校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督促其依法辦理。
前項以外應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EN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醫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任職或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者,以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但該高階專業人員及個人技術投資人未申報課徵所得稅,或已申報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確實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得者,不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第一項所稱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且擔任生技醫藥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所稱技術投資人,指以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生技醫藥公司於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度,應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主管機關認定,始得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獎勵;其認定結果,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生技醫藥公司應於適用第二項規定之高階專業人員、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繼續任職或提供技術應用相關服務屆滿二年之年度,依規定格式及文件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四項所定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範圍、前二項規定格式與文件資料、送請認定、備查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生技醫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前條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
依前項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生技醫藥公司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買賣或贈與;因繼承取得者,亦同。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持有認股權憑證,其認購取得股票之所得稅課徵,及生技醫藥公司應送請主管機關認定與備查之事項,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七項及第八項辦法之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取得股票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要件、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本部應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並載明自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且有效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其每年度之生技醫藥研究與發展費用及專職研究發展人員,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之比率及人數;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其每年度專供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開發製造製程之自有機器設備金額與專職研究發展人員及專職製造人員,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之金額與比率及人數。
生技醫藥公司如經本部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或前項規定者,本部得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並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生技醫藥公司有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事證,移請本部依前項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本部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且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審定函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視為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之生技醫藥公司。

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選擇緩課所得稅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以該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所得稅時,其股票之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者,以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第一項股票帳簿劃撥至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課稅時點。
生技醫藥公司應將前五項課稅規定,於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及股票載明。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以持有認股權憑證認購取得股票並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者,生技醫藥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文件及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股票緩課原因消滅或轉讓時之所得計算方式,適用前二條規定,並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載明每股認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