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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之勞務採購,其採評選方式者,得將廠商已進用或承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或比例,或承諾分包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之契約金額,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但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評選項目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高於價格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
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第二項之勞務採購,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採購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有關之勞務採購,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營區安全:為維護營地、倉庫、營堡、醫院、試驗場地、營站、兵工廠、空軍基地及飛行場等駐紮部隊之軍事設施或部隊駐地整體安全,所為警戒、保(監)護之一切手段。
二、武器裝備研製維修:從事武器、裝備與相關系統及其製程、檢驗、包裝、運輸、屯儲、使用、報廢所生副產品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護修復工作或業務。
三、軍品運輸:使用運輸工具將軍品從起點運送至終點之過程。
四、其他軍事安全:前三款以外,為防止諜報、觀測、顛覆、陰謀破壞、困擾或奇襲所為之一切措施。
前項勞務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由採購單位依個案報請國防部核定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