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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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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EN
第 6 條
後備軍人於前條所定期間內,得憑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所屬福利站購物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所屬國軍英雄館自費住宿。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後備軍人自當年度解除召集之日起一年內,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及解除召集證明書至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得享有免掛號費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