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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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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專業訓練單位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現有訓練場地文件及原認可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認可證書。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