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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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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除應具備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任書:應載明申請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