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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
容器製造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工廠試驗設備、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與組裝作業流程及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文件。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之圖片、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七、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試驗項目、引用規定及試驗結果。
八、維修保養手冊與相關試驗設備及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一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一次。
九、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容器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進口之容器(以下稱進口品)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二、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三、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符合相關國際規範之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四、第三公證機構認證之生產製程及品管系統之工廠證明文件。
前二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容器委託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委託契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契約內容應載明容器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檢具之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時,其試驗紀錄表上應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